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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02-11    作者:刘哲律师
集资诈骗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集资诈骗案宣判,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集资诈骗罪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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