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水管爆裂楼下遭殃能否要求赔偿(泰安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5-0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作者:司家宏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2012年6月17日晚约7时左右,原告罗先生下班回到其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41号1幢4单元401室的家中,发现家中有水,且水是从楼上滴下来的,随即向全椒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民警到现场查看后,发现是原告罗先生楼上的被告李先生家卫生间水管爆裂造成被告李先生家的卫生间、客厅、西边主卧室、通阳台的卧室地面均有积水。该水漏到原告罗先生家,水主要是从原告罗先生家西边主卧室的门上的屋顶往下滴,因此除了造成原告罗先生家部分衣物被漏湿外,还造成原告罗先生家主卧室木地板、壁橱、门、墙壁等被水漏湿。后被告李先生将原告罗先生家被漏湿的衣物送洗衣店进行了清洗,并支付洗衣费105元。但就原告罗先生所主张的主卧室木地板、壁橱、三间卧室的门、卫生间门等浸水变形及主卧室和通阳台卧室的墙裙乳胶漆起泡脱落、墙顶镶边因漏水损坏的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罗先生起诉到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先生申请对其主卧室木地板、壁橱、三间卧室的门、卫生间门等因淋漏水变形及主卧室和通阳台卧室的墙裙乳胶漆起泡脱落、墙顶镶边等更换或维修所需费用进行评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滁州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所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了滁诚评报字[2012]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原告家主卧室木地板、壁橱、三间卧室的门、卫生间门等浸水变形及主卧室和通阳台卧室的墙裙乳胶漆起泡脱落、墙顶镶边等更换或维修所需费用6872.59元。原告罗先生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罗先生所提交的照片、光盘、滁诚评报字[2012]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告李先生提交的收款收据;法院从全椒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调取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并经质证证实。
分歧:原告罗先生诉被告李先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罗先生诉称:被告系住在原告楼上的邻居。2012年6月17日晚,原告回家后发现家中进水,水从楼上往下滴。原告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来查看后,发现是被告家水管漏水造成的。此次进水造成原告家卧室的木地板、墙面、壁橱、门框、床垫、被褥等损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遭拒。故请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58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先生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家自来水管自动爆裂,水从(被告家)地板渗到原告家里,把原告家的衣服漏湿了,被告已将其送洗衣店清洗过了;关于原告家墙壁粉刷物因漏水起壳一事,被告曾答应原告待梅雨天过后帮其重新粉刷,但原告后来没有找被告提出此事。除此以外,被告没发现原告的其他损失,且此事派出所已处理过了。另原告家木地板上的水是其自己倒的。原告要求赔偿一定要有依据,其纯粹是诈骗。被告已赔偿过了,不应再赔偿。且自己的家中也进水,损失找谁赔偿。
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872.59元;驳回原告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罗先生负担120元 、被告李先生负担7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罗先生负担1600、被告李先生负担1400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先生家水管爆裂漏水导致楼下罗先生受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该赔偿又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具体计算?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中,李先生未能保管好自己家卫生间水管以至其爆裂跑水后又未能及时发现采取补救措施,致跑出的水淋漏到住自己楼下的原告罗先生家是客观事实。原告罗先生家的主卧室木地板、壁橱、墙顶镶边、门、墙壁等因水淋湿变形或起泡,对此被告李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罗先生的损失经评估其维修所需费用为6872.59元。故对原告罗先生要求被告李先生赔偿维修费用6872.5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罗先生提出的要求被告李先生负担评估费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诉讼中被告李先生未能就原告罗先生家的壁橱、墙顶镶边、门变形非因淋漏水造成的举证证明,同时亦未能就原告罗先生自行往卧室木地板上倒水而至该木地板变形举证加以证明,故被告李先生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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