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 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的不禁 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1.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也即,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对于已决犯(已判决的案件)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注意: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但量刑时可以酌定从 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例如,窝藏罪是继续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走私罪是连续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 适用新法。
3.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①参见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4.《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对于犯罪时在5月1日前,审理时在5月 1曰后,适用旧法还是新法,需要比较哪个有利于被告人(哪个更轻)一般而言:
(1)关于死缓,旧法有利于被告人。
(2)关于累犯,如果涉及到未满18周岁,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涉及到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旧法有利于被告人。注意:如果后罪发生在5月1日后,则适用新法,此时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3)关于坦白,新法有利于被告人。
(4)关于自首且重大立功,旧法有利于被告人。
(5)关于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旧法有利于被告人。注意:如果数罪中有一罪在5月1日后,则适用新法,此时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6)《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许多罪名的死刑,这种做法有利于被告人。
(7)《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许多罪名或罪名的新的行为类型,这种做法不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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