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
发布日期:2015-03-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那么,在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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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如果没有客体就不可能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那么,在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关的行为。具体而言,应该包括以下行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申请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由其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他们的申请行为,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机关的批准行为和依职权直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
在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这种申请必须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才能实现,没有批准行为,就不会形成因申请而产生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须申请人的申请,而是由其依职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采取。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的决定行为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形成的直接依据。无论是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还是直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都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客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
我国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保证,二是保证金保证,二者只能采用其中之一。也就是说,要么采取保证人保证,要么采取保证金保证,而不得同时采取两种保证方式。在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就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情况下,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没有缴纳保证金的行为,也就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此可见,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同样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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