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委托,依法出庭代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与被告高某达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尾款,被告未原告提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提交确认单》,被告未能办理银行贷款已经一年之久,被告应当知道不能获得贷款但被告未在十天内向原告公司解除合同,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130万元整;
【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北京通州区芙蓉西侧芙蓉花园×#住宅楼××单元××号房屋尾款13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二、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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