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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原理就在于,法或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制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巩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同时还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这一重要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地把追求执政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当今社会,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的社会功能愈显突出。法治实践必须着眼于外部社会的要求,注重对外部社会的影响,把法治实践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联系起来,把法律的实施紧密地维系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只有认识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全面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充分考虑和重视法治实践所关涉的一切社会因素,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在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而突出,各种重大自然与社会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必然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核心影响力,以便综合统筹社会各项事业以及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全国一盘棋,合力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全面、有效地应对和解决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种格局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配合、服从党和国家大局;法治实践活动必须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充分考虑到各种矛盾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关联性社会影响,审慎地把握解决这些矛盾或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从有利大局出发使矛盾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就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就要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就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清主流与支流,弄清现象与本质,从中感悟大局。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从法治工作角度坚持大局的这种统领性,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使法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排除和克服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和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禁区”,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

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与之相应,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与更新,人民群众的共同关切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变化和转移。因此,大局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要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就必须适应大局的这种历史性。法治工作对大局历史性的适应,要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司法机关职能固有的限定性以及以此而带来的履职的相对被动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为此,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把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尽可能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同步;要保持法律实施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大局的不同内容,明确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动态地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变化。

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必须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方和部门大局只有在符合党和国家大局要求、不与党和国家大局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具有大局的意义,才能得到法治工作的尊重。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地方或部门大局与党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观念和大局原则,决不允许把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对于那些借维护大局之名,追求地方或部门一己之利,既损害法律基本原则,又与党和国家大局要求相冲突的行为,应当予以明确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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