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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中介隐瞒身份买房,业主可以撤销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5-03-13    作者:张静律师
摘要
前不久,陆小姐通过中介将住房卖给“陕西某电子公司员工”。过户当天,陆小姐惊讶地发现买家的真实身份居然是中介公司的高管!陆小姐拂袖而去,岂料竟被中介公司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
 
案情焦点
陆小姐诉称:交易过程中,其一再明确要求中介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包括其行业身份),但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被告王某华是陕西人、从事电子行业、现因结婚急需用房。但事后发现被买家其实就是中介公司的高管。因此买家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认为: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买受人是否为经纪方的员工的身份,均不成为影响原告是否出售以及出售价格的关键因素。只要买方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就可以作为买方。
 
法院认定
广州中院认为,陆小姐委托中介公司居间出售房屋,是赖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认为中介公司能提供交易平台,从而实现“多人竞价、价高者得”的利益最大化的委托目的,因此,陆小姐不愿意与中介人员交易符合常理,而陆小姐在签约后、交付定金且直至交易过户时,才以对方是中介主管不继续交易,这也说明她是同意履约,但排除中介人员作为交易对象。
 
  同时,作为受托方的中介公司以及王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是中介行业诚信经营的基本行业要求。因此,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王先生,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向陆小姐主动披露其“可能影响交易的特殊主体身份”。陆小姐虽缺乏依据证实王先生故意隐瞒中介身份、编造其他行业身份欺骗她,但王先生也无依据证实中介公司和他已经尽到了如实陈述的义务。此外,即使在互联网上有王先生的身份信息,也不能排除该义务。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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