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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子诉父: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案

发布日期:2015-03-20    作者:谷林树律师
子诉父: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小赵是老赵的独生子。
老赵父母共育有老赵和赵二两个子女,老赵父亲于1990年去世,老赵母亲于1992年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房产。老赵父母生前,并未通过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产。在老赵父亲去世前,老赵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业已去世。
老赵之妻(小赵母亲)于2003年去世。2012年,老赵和赵二订立房屋分割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赵二所有,赵二一次性向老赵支付房屋补偿款150万元。小赵认为,该协议侵害了其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小赵母亲是否对上述房产拥有合法并且可继承的权益。如果小赵母亲对该房产不拥有合法并且可继承的权益,那么,小赵以继承权受损为由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将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老赵父母先后去世后,老赵和赵二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并未声明放弃继承权,在此情形下,在上述房屋在分割前,该房将归老赵和赵二共同共有。
小赵母亲于2003年去世时,该房尚未分割,仍为老赵和赵二共同共有,法院据此认定,小赵母亲生前并未取得该房合法权益,故此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不过,本律师认为,如果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继承法和婚姻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关于小赵母亲并未取得上述房屋合法权益的认定,值得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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