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沿革
法院调解的沿革
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原则,是对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有些地区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
②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克服了原有强调“调解为主”提法的不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③1991年民事诉讼法
鉴于1982年试行法的“着重调解”原则,仍然突出了调解较判决更为优越的地位,加之“着重调解”这一提法缺乏科学性,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这一原则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对调解本质的一个认识过程,也是对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正确理解的过程。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法院调解”原则,并认为利大于弊。我们认为此论太过主观。诚然,在具体实施法院调解时,有的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但这已不是主流。法院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 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 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