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5-04-05 作者:王金和律师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松律师认为买受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主张权利:王金和律师电话:188-0205-2186
一、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迟延交房、迟延办证的违约金。
二、买方可以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包含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如果仅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而不要求配合办理过户,那么今后可能面临要打第二个官司,再者,要求过户和主张违约责任并不冲突,可以在一个诉讼中同时主张。从节约成本及提高效率的角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选择第一种诉讼策略,可以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也遇到过一些客户盲目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房产证,这种方式并不可取。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首先要看涉诉房屋是否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本案中开发商已经于2010年8月10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即所谓的“大产权”。李某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王金和律师电话:188-0205-2186
但在一些案件中,开发商不仅没有取得大产权,甚至项目开发的相关审批手续都没有办理完毕,更没有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在此情况下,如果客户执意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则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一般建议类似情况可以先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之后再要求配合办理过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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