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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连续犯与集合犯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连续犯与集合犯问题: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学员问:老师所说的连续犯与集合犯相似,能否多举例说明?惯偷是否属于连续犯?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不一样的,连续犯次次都是独立的犯罪;而集合犯却并非这样。

  惯偷属于常习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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