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杨晶律师
冯先生(化名,原告)与董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在成都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的2010年,董女士于2011年10月来到天津打工。由于二人远隔千里,逐渐产生了隔阂。一次偶然的机会,冯先生从老乡那里得知董女士在天津有了第三者。早已对董女士没了感情的冯先生只想尽快与董女士离婚,但董女士却要求冯先生支付其五十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才肯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冯先生向董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由于董女士的50万补偿金并无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仅为董女士拖延离婚的手段,而且,冯先生还掌握了董女士婚外情的证据。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在律师的努力下,同时根据已掌握了董女士婚外情的证据,和董女士进行了庭外沟通,后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双方同意离婚,冯先生向董女士支付存款10万元。
【相关链接】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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