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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一

发布日期:2015-04-10    作者:110网律师
《行政诉讼法修改》一
一、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第一,既知行为内容又知诉权(全知道)。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只知内容不知诉权(知一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自其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道)。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说明:
1、六个月永远都是起诉期限
2、一般起诉期限都是六个月,除非有例外规定
3、2年、5年、20年是最长保护期
4、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内可以起诉
 
二、立案登记
1、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说明:以前是立案审查,现在是立案登记。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说明:行政诉讼中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分别是: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说明:
(1)    申请人是公民的,原则上书面形式,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起
(2)    企业必须用书面形式申请
(3)    在行政许可中必须书面
 
三、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1、向上一级法院飞跃起诉: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对行政诉讼立案环节进行监督。为了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四、可以调解结案
行政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三类: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这三类案件的共同点是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裁量权。
 
五、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1、何时简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不得简,以下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上诉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如何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4、可进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可以转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说明:
以下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2、当事人改变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的
3、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45日内难以审结的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审理的。以及关系到原告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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