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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黄文辉律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一审法院庭审调查和质证情况,下面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1、根据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一审的庭审质证,引起本案诉争的根本原因是原告认为其向被告打款12万元,但是没有收到被告的等额货物。但是同时原告又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到底尚欠原告多少数额的货物,其现在所主张的数额都是估算数字,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那么就应该有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庭审中原告提到,被告的兰州办事处曾经给其书面结算过,有七万多的货款还没有向原告送货,那么对原告这么有利的证据,如果提交,所以的问题都将引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在法庭费口舌,但是原被告在法庭既然没有提交,很显然其属于信口开河之言辞,不可采信。
2、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不仅没有证据证明,反而被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口头约定按时送达了货物。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经销商账款对账单以及送货单,从上面显示被告已经向其送达了93302元的货物,剩下部分在诉讼期间被告已经向其返还,诉讼期间返还的部分26698元原告当庭承认。至于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只负责送货物,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审查签收货物章子的真伪,只需要看见原告的章子并且有人签收货物就已经履行了送货义务,如果是假冒或他人私刻原告章子那也只是原告需要解决被侵权的问题,并不影响本案被告货物的送达情况。第二,即使原告的章子属于他人私刻或者假冒,显然不可能是被告行为,被告作为在国内有影响力的乳制品企业及上市公司,显然是没有必要为了本案的四万元货款,冒这么大的法律风险,但是同时,本案标的虽小,但是被告作为上市公司,还是依然谨慎认定对待,积极应诉处理。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且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从本案事实,认真分析法律关系,正确使用法律出发,依法公正作出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法庭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黄文辉律师
                       0一x年x月xx日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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