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归谁?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2月,李某打算结婚,想买套房。听说表弟张某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就与张某商量借张某的指标购买房屋。后双方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约定李某借用张某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房屋,购房款均由李某出,且李某再给张某一万元答谢费。待经济适用房能够入市转让时,张某就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后张某顺利办理了房屋的购买手续,收到房屋后,由李某出资装修后入住。直到2012年8月,李某接到法院的电话,告知其被张某起诉,要求其腾房。开庭时,李某出示《借名购房协议》并称房屋是自己出钱购买的,只是借用了张某的名。
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李某需返还张某的房屋。并告知李某其主张的购房款、装修费等损失应另案起诉。
律师评析: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是违法国家强制性政策的,因此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也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很难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相关法律问题
- 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的那个房屋能否进行交易? 3个回答0
- 约定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屋 1个回答0
- 约定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屋 1个回答20
- 你好,购买经济适用房五年后才可以过户,需要签订什么合同 0个回答0
- 原购买的商品房被拆迁后定向安置后,为何房本改为经济适用房。 4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