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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归谁?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20072月,李某打算结婚,想买套房。听说表弟张某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就与张某商量借张某的指标购买房屋。后双方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约定李某借用张某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房屋,购房款均由李某出,且李某再给张某一万元答谢费。待经济适用房能够入市转让时,张某就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后张某顺利办理了房屋的购买手续,收到房屋后,由李某出资装修后入住。直到20128月,李某接到法院的电话,告知其被张某起诉,要求其腾房。开庭时,李某出示《借名购房协议》并称房屋是自己出钱购买的,只是借用了张某的名。
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李某需返还张某的房屋。并告知李某其主张的购房款、装修费等损失应另案起诉。
律师评析: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是违法国家强制性政策的,因此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也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很难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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