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案件纠纷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情况:
2010年2月26日,某房产公司(出卖人)与张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成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通州区住宅及配套项目某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6.94平方米,总价款为485万元。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了房款。 再支付完第一期购房款后,张成向某房产公司提出要求变更为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某房产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双方为此签订了变更付款方式的协议。2012年2月8日,贷款人光大银行某支行、借款人张成向光大银行某支行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涉诉房屋的房款。 后因该房屋迟延交房,张成找房产公司理论,但是房产公司不予理会,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我给他分析了整个案件情况,并告知他可以主张首付款的利息、税费损失。于是,我们将某房产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我方主张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退还我方首付款及贷款利息。 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我方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故支持原告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1、解除合同后,退回首付款,首付款的利息可以主张 对于解除合同后,首付款利息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应随首付款的转移而转移。 本案中,首付款的利息应属于孳息,对于合同解除后首付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应当随首付款一并返还原告。
2、本案中,买受人所缴纳的产权代办费、印花税等,是否可要求对方赔偿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买受人购买房屋所缴纳的产权代办费及印花税等,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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