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集团告《无极》案确认由赤峰中院管辖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内蒙古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状告影片《无极》摄制组管辖异议上诉案,确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004 年6月30日,电影《无极》摄制组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签订协作协议,双方约定,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为《无极》摄制组无偿提供阿斯哈图石林旅游区的住房及餐厅,并由创建企业集团成立一个协调小组协助摄制组解决搭建场景的相关问题。拍摄结束后,《无极》摄制组负责对阿斯哈图石林的改造进行原始恢复,并在影片发行放映时,在影片片尾处显示“内蒙古创建企业集团阿斯哈图石林”为协助拍摄单位。电影《无极》公开发行放映后,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发现摄制组没有履行为其在协助拍摄单位处署名的义务,并在赤峰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2006年7月6日,赤峰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向赤峰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电影《无极》的出品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未履行协作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均非原告提供的协作合同中的当事人,故本案非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7月18日,赤峰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高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30日,电影《无极》摄制组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签订协作协议。协议书中甲方是电影《无极》摄制组,属临时性机构,其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的乙方是赤峰克什克腾创建集团,该创建集团是经过合法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赤峰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是创建集团的成员单位。在协议书中,赤峰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生代表乙方创建企业集团签字,乙方的义务由赤峰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履行。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内蒙古赤峰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赤峰克什克腾创建集团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赤峰阿斯哈图旅游公司是创建集团的成员单位,是协议书的实际履行人,其具有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资格。由于电影《无极》摄制组是临时性机构,原告把电影《无极》的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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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内蒙古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状告影片《无极》摄制组管辖异议上诉案,确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004 年6月30日,电影《无极》摄制组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签订协作协议,双方约定,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为《无极》摄制组无偿提供阿斯哈图石林旅游区的住房及餐厅,并由创建企业集团成立一个协调小组协助摄制组解决搭建场景的相关问题。拍摄结束后,《无极》摄制组负责对阿斯哈图石林的改造进行原始恢复,并在影片发行放映时,在影片片尾处显示“内蒙古创建企业集团阿斯哈图石林”为协助拍摄单位。电影《无极》公开发行放映后,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发现摄制组没有履行为其在协助拍摄单位处署名的义务,并在赤峰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2006年7月6日,赤峰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向赤峰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电影《无极》的出品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未履行协作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均非原告提供的协作合同中的当事人,故本案非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7月18日,赤峰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高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30日,电影《无极》摄制组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创建企业集团签订协作协议。协议书中甲方是电影《无极》摄制组,属临时性机构,其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的乙方是赤峰克什克腾创建集团,该创建集团是经过合法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赤峰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是创建集团的成员单位。在协议书中,赤峰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生代表乙方创建企业集团签字,乙方的义务由赤峰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履行。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内蒙古赤峰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赤峰克什克腾创建集团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赤峰阿斯哈图旅游公司是创建集团的成员单位,是协议书的实际履行人,其具有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资格。由于电影《无极》摄制组是临时性机构,原告把电影《无极》的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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