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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及徐某某向周某借得人民100万元整,承诺于2013年6月25日前还款;时至2012年6月25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及徐某某又从周某处借得人民币50万元整,承诺于2012年7月25日前还款;2012年8月27日被告在从原告处借款137.5万元整,以上借款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李某某及徐某某也签字担保,还款期至,经周某多次催讨,迟迟未还款,故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其借款2875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4倍逾期利息20000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后通过3张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经过法庭质证,法院支持了周某诉请,判令三被告归还其借款28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0000万元,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3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650元。


发条链接: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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