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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滥用职权案

发布日期:2015-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检察机关公诉的事实    被告人代某某身为某县某镇党委书记,兼任镇委、镇人民政府成立的“镇旅游开发领导小组”和“公路硬化领导小组”组长,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违法成立公司,擅自授权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用该公司实施诈骗提供了重要条件,造成被骗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的辩护意见    我们在公诉环节接受了代某某的委托,并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律师的意见是:招商引资等一系列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决定,代某某自己虽有工作失误,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案的被告人程某某以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诈骗10多个施工单位50多万元,该责任和损失应由程某某承担,不应该由代某某承担。但是公诉人员不认同律师意见。    人民法院审查的事实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系某镇委、某镇人民政府成立的“镇旅游开发领导小组”和“镇级公路硬化领导小组”组长,依法有权处理与镇的旅游开发和镇级公路硬化工程有关的事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代某某与镇党委、镇政府的有关人员对高氏集团进行考察,共同开会研究成立公司,与镇长、副镇长共同参加由旅游公司向程某某授权管理旅游公司的活动,该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代某某故意抽逃旅游公司注册资金和镇党委、镇政府决定程某某任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起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作用仅及于旅游公司,与程某某对外行骗,造成施工单位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    代某某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64条的规定,被告人代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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