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撞死母亲”不得拒赔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3月23日,高女士驾车回其父母家,由于操作失误,将站在车子一边的母亲史某某撞倒并轧死。检察院认定高女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但考虑到双方系母女关系、其他亲属表示谅解、放弃民事赔偿要求、申请对其免除处罚等情况,检察院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来,其他亲属将高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二、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与高女士系母女关系,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并且原告已向检察院承诺过不再向高女士主张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中,被告自身驾驶技术不熟练,行车至事发地点时过于疏忽大意,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史某某明知车辆前行没有及时避让,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女士按责赔偿,原告对该部分损失放弃,没有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5303.6元。
三、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某保险公司《商业险条款》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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