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外女职工生育管理问题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任文娟律师
一、计划外女职工,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与劳动关系系不同法律关系,这并不妨碍其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对其在三期期间,单位一般仍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仍然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三期的假期,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在顺延至三期期限届满;
二、计划外女职工,在生育待遇上和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有所差别,包括产假工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都无权主张;
三、对于以病假名义来主张产假假期的,则病假的天数可以作为产假的天数,一旦以休病假名义的产假天数达到法律规定,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上班;
四、如若产假结束后,进入哺乳期的员工,仍然以病假名义继续不到公司上班,那么如果该员工请假手续符合单位规则制度的要求,则其仍然有权利享受病假待遇;
五、对于病假名义休三期的员工,需要结合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病假天数,保证法定医疗期届满,且三期届满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六、综上,针对计划外生育女职工问题的处理,建议单位可以尝试以下方式来解决:
1、对于以病假名义休三期假的女职工,严格规范请假手续,若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单位有权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及时修改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务必明确约定:“禁止非法生育第二胎,因劳动者非法生育第二胎的,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若单位出现因劳动者非法生育二胎而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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