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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借”还是“赠与”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王景林律师
是“出借”还是“赠与”
一、案情介绍
刘某系一家彩票店老板。2011317日,高某、王某、孙某在刘某店里买彩票,他们三人合伙买了11+1复式福彩双色球彩票,他们还请刘某给挑选了两个数字。另外,由于三人带钱不多,他们让刘某给垫付了924元彩票钱。最后,他们还把彩票放在刘某处保管。
很凑巧,当天他们选中的数字中了一等奖564万,且刘某帮忙选择的两个数字都中了。三人非常兴奋,平分了564万元奖金。当地电视台将刘某作为“新时代的大好人”大加宣传,认为他平日帮人垫钱买彩票、出谋划策选号码,中奖后一分钱也未要。
事后,有人认为刘某不值得,彩票钱是你垫的,两个号码也是你选的,应当“见者有份”。说得多了,刘某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后来,他试探性地以买房为由向他们三人要50万,三人很爽快,一起给了刘某一张50万元的存单。
三人依旧购买彩票,一年多以后,手中的钱花得差不多了,他们就想叫刘某还那50万元钱,但刘某说那是他们三人答谢他而赠与他的。由于争议较大,三人以借款纠纷将刘某告到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撤诉,201310月又以不当得利为名起诉刘某。
二、法院审理
三人坚持认为,当初借钱给刘某,因为怕写下借据伤了感情,就没有让刘某写借条。另外,他们还提供了刘某当年接受采访的报道,报道中刘某亲口提到奖金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他一毛钱也不会要。
刘某申请证人出庭,据证人胡某介绍,当初孙某是提到三人将50万元作为答谢赠与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将给予刘某50万理解成出借,而刘某理解为赠与,双方在借款关系上并未达成合意。但刘某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情况下,获得50万的利益,使得三人损失50万,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后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主动退出7万元给三人,三人放弃追讨余下款项,本案调解结案。
三、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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