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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桂某诉南京某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15)鼓民初字第681号
案情简介:
原告2000年12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为8年,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任驾驶员一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约定工资数额,同时被告将苏A7XX号车辆交付原告;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完成营运工作任务止,期间原告更换过苏ADXX号车辆与苏AXX号车辆。2014年7月5日,原告被诊断为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属恶性肿瘤晚期,并一直接受化疗、放疗。8月25日,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
1、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还是主动辞职,
3、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如何计算
由于关于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定性方面的案例很少,在南京也好像没有发生过;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特别慎重,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原告得到赔偿,也特别打电话咨询了一些法院与南京中院的法官,得到了一致的意见,对工资的定性说法不一。在南京市仲裁阶段,仲裁员审理阶段鉴于案件的较为复杂,建议直接到法院审理,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关于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庭上被告针对承包协议作了大量的辩论;针对终止证明,被告提供的证人及录音都证明是原告因生病不能继续开车,主动找到证人要求交还车辆并协商押金退还事项,因在承包协议中约定如果是原告原因解除所缴纳的押金10万元不退,因此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单位照顾退还了押金,并且给予原告2000元(未要)补偿,被告为了考虑原告的病情让原告顺利的拿到失业金才配合原告开具了终止合同证明。本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并和主审法官多次的沟通,及多次的开庭,最终不但认定了劳动关系,且认为被告在医疗期内的解除属于非法解除,还证明了原告的工作时间,关于工资标准也使法官认定了比较高4788.17元,最后原告拿到判决书还是比较满意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在以前也很少有人起诉过出租车公司,经过本案也给以后的类似案例起到了参考的作用,也更好的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符合国家2005年出台的要切实维护驾驶员利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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