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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6-07    作者:110网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 
 
    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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