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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成年,前妻向前夫索要抚养费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5-06-08    作者:110网律师
子女已成年,姚某起诉前夫追索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原是夫妻,婚后共生育一女。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后我院判决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女(当年9岁)由原告姚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女儿一直由原告姚某抚养,被告吴某一直在外,下落不明,未尽抚养义务。现如今女儿接近21周岁,原告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合议庭对于原告方的诉请是否支持发生了明显的分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应当由子女本人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抚养费,主体不适格。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虽一直下落不明未尽抚养义务,但父母双方都有尽抚养的义务,原告已经独自将子女抚养成人,已经无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了。即使要追索,原告也应当在女儿年满18周岁后2年内提出追索抚养费,现女儿已经超过20周岁,已经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父母应对子女尽抚养义务。被告吴某一直下落不明,未对女儿尽任何抚养义务,原告姚某一直无法向原告方主张要求其抚养女儿的权利。现原告姚某依法追索被告吴某给付抚养费,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故应当支持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首先,从情理上讲,女儿是原、被告的婚生女,被告一直下落不明,不闻不问,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其应尽的义务,于情相悖。不管女儿是否要求其给付抚养费,不管其妻子原告姚某是否追索抚养费,其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律终极人文关怀的精神。

从法律上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原、被告是否离婚,都应当对女儿尽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女儿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而本案中,原、被告的女儿已成年,故无权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了。而被告吴某一直下落不明,一直未对婚生女尽抚养义务,婚生女一直由原告姚某抚养至成年,虽然父母双方都有尽抚养的义务,原告也已经独自将子女抚养成人,但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应尽的抚养义务。被告方这么多年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原告方尽了较多的义务,故原告方有权起诉追索被告给付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而关于本案原告方起诉是否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的诉讼时效,因被告吴某一直下落不明,致使原告方一直无法主张权利,现原告依法主张权利,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故应当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比较可取的。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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