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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私了?

发布日期:2015-06-08    作者:雷衍祥律师
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由于人的文化素质以及诉讼成本,“私了”还是比较普遍的。所谓“私了”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因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规避法律、追求效率选择“私了”来解决纠纷,尤其是一些健康权的案件,有时会出现“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形,对此应当怎样处理,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往往这类健康权纠纷中都会约定侵害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大多大于实际损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此类协议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该“私了”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有人认为此类协议是无效的,此类协议是侵害人为了躲避刑事责任而签订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私了”协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及轻伤以上,那么此类“私了”协议应当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无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伤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单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侵害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仅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违法性。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够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是无效的约定。

  处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即是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内心效果意思。因此,签订“私了”协议需慎重。
2015-06-03 14:22: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 | 作者:张丽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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