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15-06-1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9日6时50分许,某乙驾驶宁A****轿车型小客车由沙坪坝区石碾盘往龙泉路方向行驶至小龙坎奥龙夜总会路口处,向右转弯时车头正前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某甲,造成某甲受伤。某甲受伤后当即被往区人民医院就医。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认定某甲与某乙负同等责任。
认定书出具以后,某甲的家人多次要求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支付医疗费及赔偿费用等。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愿意负担医疗费总额的一半,其他赔偿费用为1.5万元。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相关工作:
律师接受代理后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先行为某甲治疗进行,待某甲治疗完毕后在与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承担协商此事,如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06年3月21日,某甲出院,与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承担在次协商未果。
2006年4月25日某甲为原告将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承担为被告诉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认为,2006年1月19日6时50分许,某乙驾小客车由沙坪坝区石碾盘往龙泉路方向行驶至小龙坎奥龙夜总会路口处,向右转弯时车头正前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外伤后脑梗塞;2、左颞枕部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外伤性颅内血肿。事故发生后,被告只垫付了医疗费的一半,2005年1月19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支队作出认定:驾驶员某乙与某甲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相当,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共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摩劳务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共计17839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继续治疗需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验伤所于2006年7月25日分别作出了法[2006]临咨6资第3351号鉴定书和法[2006]临咨6资第464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分别为:1、原告的续医费无法确定;2、原告偏瘫肌力3级以下属Ⅲ级伤残;3、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属Ⅶ级伤残。 2006年8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护理等级及是否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及费用的鉴定。2006年8月16日,法医验伤作出了重法[2006]临咨8资第346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原告护理级别属完全护理依赖;2、残疾辅助器具可配置普通轮椅壹台。
被告答辩认为:1、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不负责,应当有原告负全责;2、原告诉求中有些赔偿项目不具有法律依据;3、原告诉求中有些赔偿项目计算不合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6年6月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告的治疗费用、检查费用的合理性及偏瘫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法医验伤所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了法[2006]临咨6资第3351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分别为:1、原告住院期间医疗及检查费用符合医疗原则。
三、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对事实的认定,被告路口转弯时车头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就是被告从后面将原告撞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在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作为驾驶员应当有义务注意道路的是否游行人等基本情况。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作为行人可以说是马路上最弱势的群体了,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为重要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被告应当承担赔付相关费用
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摩劳务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费,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有侵权身体权的行为即开车撞人的行为,原告人身权有损害后果即身体三级伤残、智力七级伤残,侵害行为和原告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该种侵权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当侵权行为与受害人上述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时,该种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就完全具备法定条件。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费
被告应当承担各种费用共计178393元:
①、医疗费:35871.76元 ②、住院伙食补助:744元
③、护理费:48090元 ④、交通费:800元
⑤、按摩费:3320元 ⑥、误工费: 7766.5元
⑦、残疾赔偿金:10244×9×0.82=75600.72元
⑧、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元 ⑨、精神损害费:5000元
四、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责任按照34%比66%划分。加上被告在治疗前期支付的医疗费34500元及鉴定费用,本案共计费用:196528.48元。被告承担129708.79元,扣出已垫付的医疗费34500元,,尚应给付原告95208.79元。被告在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应当适用新一年的赔偿标准 6个回答0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涉及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 6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