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明细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成启峰律师
赔偿项目名称 |
计算公式 |
医疗费 |
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 |
误工费 |
误工费(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
护理费 |
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
交通费 |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必要的) |
住宿费 |
住宿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必要的) |
农村居民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居民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更换次数(根据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确定更换次数) |
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限 (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年限 (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丧葬费 |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明细
赔偿项目名称 |
计算公式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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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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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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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3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3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538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371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59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60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4年2月20日
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1279元]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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