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购销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7-04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建树进行了调查,唐建树陈述,其在中南世纪城工地负责收材料,当时钢材高峰期别人不肯送货时,请原告送的货物,原告送的钢材均由其收货后用于中南世纪城工程项目,最后将签字的送货单收回去集中销毁后,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工地上与别人签合同都是使用项目部的章。
【案件焦点】
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是否能够对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持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由于印文已经明确印章特定用途,需要衡量该证据是否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要件不成立。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作为该合同的需方签订人未能证明其得到被告的授权,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认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二、原告所持的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因印章上已明确注明“债务无效”,原告遗漏了作为勤谨理性的人本来可以发现并予以核实的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无过失,且原告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X要求被告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000元的诉讼请求。
戴X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据以主张被上诉人应付货款所提供的证据为盖有“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1#、4#)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印章的合同与欠条。因该印章中印文已明确其特定用途,并特别标明“债务无效”,故该印章不应当在订立合同、设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中使用。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欠条得到被上诉授权或认可的情形下,该合同与欠条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效力。而且,上诉人也未提供送货单及因供货开具的发票等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货款的事实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语】在建设工程购销合同中,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财物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该合同不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戴X持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该合同和欠条不能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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