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5-07-05 作者:王丽律师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有关情况,发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自两高三部发布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医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掌握定罪量刑的尺度,特别是如何区分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
答:自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医刑事案件的办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涉医刑事犯罪,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依法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议;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对于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特别是对于能够适用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的公诉案件,促进双方和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对于如何预防涉医事件的发生,检察机关有什么建议?检察机关在推动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医患矛盾时有发生,问题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预防涉医事件的发生,我们建议,一是要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二是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倡导社会公众正确处理医患矛盾,一切矛盾纠纷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三是应建立相关信息动态反馈研判机制,及时掌握、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医刑事案件时,要充分注意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依法、妥善办理,树立司法公信力,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
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国家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办理涉医犯罪案件的同时,注意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在医疗秩序保障、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对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防范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缺陷漏洞等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某医院大肆租借医保卡,大量冒领贩卖药品牟取暴利,不仅造成国家医保资金流失,还使该医院秩序混乱,医患纠纷频发。办案人员及时梳理情况并认真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同时会同上海市医保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督促该医院建立和完善了防范机制,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推动国家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如何严惩?具体体现在哪些环节?
答:一是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护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进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医犯罪刑事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关于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下发后,对于涉医犯罪案件,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快审查起诉进度,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法院审判阶段,加大法庭指控力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加强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记者:涉医违法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答:近年来的涉医违法犯罪以频繁多发、后果严重为特征,凸显事件的突发性、影响的公共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置的紧迫性以及隐患的延续性五个特点。
从案件侵害的主体看,既有直接诊疗的医生,也有被告人所就医医院的无关医护人员。从办案情况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恶性案件,也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从近期发生的涉医违法案件看,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报复,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医护人员,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二是故意捏造、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三是在医疗机构组织闹事,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四是长期在医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造成医患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等。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暴力涉医伤医事件,按照中央和最高检领导的要求,坚决依法惩治恶性暴力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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