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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以劳务出资的投资关系”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颜培卿律师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1381日进入上海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2014313日该公司因业务不景气将赵某辞退。赵某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后赵某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最终经劳动仲裁及一审后普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典案例。希望通过此案的分析,能给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提供一些帮助。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于赵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出资的投资关系”。
本案中公司方称赵某系以劳务出资的投资关系,是公司股东,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每月领取的15000元并非工资而是公司股东与之的分红,在诉讼中公司方提交了《内部分配红利协议》企图证明。
但事实上,根据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股东仅有李某和代某两人,赵某并非其股东,另外根据《协议》第二条所载的红利分配方案,亦明确“赵某在后续工作中,如有投资意向,可根据情况优先成为公司股东”,再者由在公司出具的辞退证明中写着“赵某……原任公司市场总监。因公司业务不景气,予以辞退,并给予4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上述这些证据可证明赵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公司方所谓的投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部的工资……故在用工单位无法证明赵某是以劳务出资的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与赵某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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