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消费者因经营者商业欺诈获三倍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15-07-1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原告李某在被告XXX公司航海店、长江店、丰产店、中原店、未来店共计购买4W莲蓬头节能灯9个、4W玉米节能灯35个、6W玉米节能灯20个,共计64个节能灯,总价款3826元;被告XXX公司向原告李XX出具了相应的购物小票及发票。
庭审中原告李XX出示了所购买的部分节能灯实物,节能灯的包装纸标签上显示“LED超级节能灯”、“一年只要8毛钱省电又省钱”及“寿命长达25000小时”等字眼。原告还提供一份计算列表,显示:4W灯具一年需支出电费19.62元,6W支出电费29.43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3826元购物款并赔偿原告损失11478元,以上共计15304元。
【律师评析】李XX在被告XXXX公司经营的店面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李XX主张诉争商品上标签印有“LED超级节能灯”、“一年只要8毛钱省电又省钱”等字眼,属于虚假宣传,并提供有计算列表,能证明诉争灯具达不到标签上宣传的“一年只要8毛钱省电又省钱”的效果,被告XXX公司销售的该灯具具有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被告XXX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李XX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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