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欠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5-07-2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讲法: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间的物业服务费之债务履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徐先生给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为分期履行,这使得各期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物业服务费这一债务的整体性。从每一期物业费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基础,也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前3年,物业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徐先生催交物业服务费;此后亦一直在为诉争房屋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于连续状态,因此纵观全案,物业公司未怠于行使权利。徐先生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无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禁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承担的主要义务,目前较多的做法是按年支付。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为一年一签,那么一份合同确定的付款期可能成为一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是两年一签甚至多年一签,那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不是以每一付款期为起点独立计算,而是将多次付款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从最后一期开始计算。按期支付物业费,体现的是业主一方对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工作的尊重,能够彰显业主诚信负责的态度,是小区可续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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