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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代理人签供销合同 女子诈骗货款被判刑罚

发布日期:2015-08-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女子冒充水泥厂代理人,与他人签订水泥供销合同,骗取货款数万元。鉴于该女子积极认罪悔罪,西青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1月3日,河北省女青年魏某在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一家建材经营部内,谎称自己是唐山某水泥厂委托代理人,以加盖私自伪造的唐山某水泥厂财务专用章的合同与该建材经营部老板宋某签订了水泥供销合同,并收取宋某货款3万元。后魏某供给被害人宋某价值1.08万元的水泥,骗取宋某继续履行合同,后又以运输水泥为由骗取宋某运费2500元。后经宋某报案,魏某被警方抓获,其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案件审理中,魏某退赔被害人宋某2万余元。鉴于被告人魏某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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