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6
-----中国某银行皋兰县支行与中国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鉴于财务公司与皋兰某行双方的存款关系可以由证据“通知存款协议”和“人民币通知存款储蓄存单”得到证明,“担保函”的真伪已经司法鉴定证明,财务公司是否与拜某某合谋诈骗某银行也因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未予认定,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拜某的证言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依法恢复本案的审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07—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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