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8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会常委会决定:许可对俞芳林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决定对俞芳林执行逮捕。
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终结后,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先后29次收受个人和单位所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03万多元;另有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88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俞芳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俞芳林尚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庭经审理确认,被告人俞芳林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受贿。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在原任中共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钦州市委书记期间,先后29次收受吴某等10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36164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7862380元。俞芳林对巨额财产来源供述有证据或符合实际情况的财产总计人民币5973457.69元,尚有1888922.31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芳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俞芳林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俞芳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除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虽不构成自首,但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侦查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查其他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在羁押期间,还制止了一起他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视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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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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