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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印象记

发布日期:2005-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苏格兰是一个美丽而神秘的地方,她的美丽在于那如诗如画般的田园风光以及身穿格子裙吹着风笛的男人的民族风情,而她的神秘则是那令无数人前往探密的尼斯湖怪兽到底存在否,无论是她的美丽还是她的神秘,都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而今,苏格兰不仅以她美丽的风光、独特的民族风情以及神秘的尼斯湖吸引世人,而且随着苏格兰议会权利的实现(严格地说,是议会权利得以恢复),苏格兰更以焕然一新的精神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

  苏格兰是一个极具自尊的民族,苏格兰议会的历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苏格兰议会源于御前会议并具有各种职能,作为法庭和调查庭负责财政和一般行政事务。到13世纪末,议会主要是为宣布对某一特定案件或其他所有类似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而召开的会议。可召集外界人士来充实自己的会议,即全体会议,它与议会不同。这些会议召集的手续转为简便易行,但从1357年开始,他们则一般定期出席。每个自治市派三名或四名代表,后来仅有一名代表参加。爱丁堡市派二名的代表。直到16世纪末,各郡才在议会有代表。议会为一院制,有贵族、教士和自治市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组成。虽然在14世纪时全体会议拥有立法和征税的权力,但直到16世纪,各自治市代表才能出席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开始被称为等级大会,到17世纪,等级大会的成员资格与议会成员资格区别甚微。一直到16世纪,议会是接受申诉和起诉的机构。15世纪时,议会已经设立了各种委员会来审理案件。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532年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建立而取代上述各委员会为止。从1424年起议会形成一项惯例,即议会立法委员会起草法规,而无需经过议会讨论即课题。对立法委员会的控制也就意味着对立法的控制,但议会未能形成一个制约王权的辩论机构。到1560年苏格兰议会取消了罗马教皇的权威和管辖权,禁止举行弥撒,并批准了一项《信仰声明》。此后苏格兰教会称为一股强大的力量,通常是反对王权。1603年,苏格兰的詹姆士六世同时成为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苏格兰便没有了常驻君主。在1707年一个世纪中,曾多次试图将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议会和并。詹姆士一世通过枢密院和对立法委员会的控制来统治苏格兰。但是他和他儿子查理一世因实行加强英格兰国教主教统治制的而引起苏格兰人的不满,从而苏格兰的军事力量在内战中支持英格兰议会派。自1638年起,议会比以往更为活跃。1640年议会不顾国王的反对选出了自己的议长,废除了教士等级制和立法委员会,并通过了“三年法”以确保议会各届会议的间隔不再超过3年。1641年议会要求国家官员、疏密顾问和法官必须根据它的提议才可选出。从1651年起,克伦威尔将苏格兰视为被征服的国家,使其成为英联邦的一部分,并自1654年苏格兰在摄政国会中占有30个议席。王政复辟后,复兴的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一项《废除法》,废除了1633年以来的所有法令。立法委员会也被恢复,并由白厅泰国枢密院对其实性控制。英格兰国教主教制也得到恢复,枢密院对长老派教徒实行两手政策 — 镇压与和解。,但是在17世纪初,迫于英格兰的压力,苏格兰被迫于1707年解散了自己的议会,在历经300年后苏格兰人重新有了自己的议会,尤其是1999年英国宪法机构变革后,苏格兰人拥有了管理自己大部分事务的权利,地方权力得到了加强,除宪法、外交、国防、税收、货币、社会保障、共同体等项权利外,苏格兰地区享有了许多自己的权利,包括地方立法、教育、交通、卫生、体育、艺术、林业、渔业、统计等项权利。在苏格兰,只要与有关人士接触,尤其是与政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接触,都能明显地体会到他们对苏格兰前途的信心感和责任感。

  1997年工党上台后决定成立苏格兰议会,1998年苏格兰议会正式成立。苏格兰议会现有议员192人,议长1人(爵士),第一届议会中女性议员为48人。议会的行政厅为政府。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议员对选民负责。苏格兰议会设司法委员会,其职责是:1、对议员和政府提交的立法议案进行审查,这是一项主要的和必须执行的任务。司法委员会对议案的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议案草案公布后司法委员会要进行调查,了解议案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一旦议案被批准立项,草案就交由司法委员会进行修改;第二阶段,议案返回后,由司法委员会进行修订,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作评议;第三阶段,英国部长对议案是否与英国立法相冲突进行审查,最后由女王认可并择日公布。2、考虑公众的请愿,这是一项必须执行的任务。公民的请愿书交由议会特别委员会,再由他们交给可接受讨论的部门处理,如果请愿属于一般性问题,委员会就会接受,并在以后的立法中改正。3、启动与司法有关的调查计划。这是一个可选性任务,议会目前的调查计划主要是司法援助制度,这一调查计划由委员会委员启动。苏格兰政府需要立法的议案由苏格兰政府聘请的专家起草,这些专家全部为律师或有律师背景。一般而言,在议案起草之前,起草组专家会与其他有关人士(包括教授)进行广泛地磋商。议员提出的议案如果政府同意,政府会帮助促使其获得成功。为了使草案符合标准,议员和委员会提交议案,也与专家进行洽商。由于议案草案是公共性文件,公民对议案的意见也会直接反映到议长那里。苏格兰立法的一般程序是:议员和政府提出立法议案 - 议会审查立法议案 - 调查和了解议案的必要性 - 议案返回进行修订 - 投票 - 生效。苏格兰议会的运作经费由英国政府拨款,每年160亿英镑,并按潮涨增加。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苏格兰议会是一个下放议会,根据权力下放法案规定的立法权限规定,苏格兰的刑事审判有终审权,而民事的终审权则在伦敦的上议院,对属于全英领域的法律和法案,苏格兰只有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无权自行修改。

  苏格兰司法部是一个重要部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340名,研究中心工作人员50名和法院服务处工作人员850名。司法部下设部门有:1、刑法民法部,分刑法组、民法组、犯罪审理组、假释组等;2、救济与国际部,分法律运营组、法律援助组以及国际事务组;3、警察和社区安全部,分警务1组、警务2组、消防与紧急状态组、社区司法服务组;4、法院服务部,负责法院的设备和财务以及支持司法人员的选择、服务、工资;5、督察部,分警务督察组、火警督察组、狱政督察组。司法部研究中心负责有关法院、监狱、国家档案方面的咨询以及注册方面的工作。苏格兰警察的日常工作由警察局长管,监狱的日常工作由执行总裁(监狱长)负责。苏格兰司法部长享有较高的权力,如司法部长享有任命高级法院和郡法院法官的权利,同时,司法部长还负责警察、司法方面的透明度,警察、监狱以及性犯罪、毒品犯罪等方面的有关政策问题。

  苏格兰属于判例法地区,判例和法案是苏格兰判案的依据。近些年,在苏格兰刑事法学界进行着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的讨论,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认为,苏格兰的法律越来越接近欧洲大陆的法律,尤其是欧洲人权法案的引入,使现行的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难以符合要求,而法典化的优点在于使用容易、依据准确,因此苏格兰需要走刑法法典化的道路,为此,他们组成五人刑法典起草小组,花了五年时间完成了刑法典的起草,并于2000年10月交磋商委员会讨论,参加讨论的人员包括律师、志愿者等,准备再次提交磋商委员会讨论。在是否需要刑法法典化问题上,政府官员与学者们的观点完全相反,苏格兰议会、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于苏格兰是否需要刑法法典化,均持否定态度,他们明确表示,苏格兰政府没有任何法典化的倾向,他们认为,欧洲大陆的法典化发生在社会变革时代,当时人们认为法典化可以保护他们的利益,而苏格兰历代都是依据传统方式在做,而且这些做法也在发生良好的作用,不会在某一个阶段马上改变。他们认为,如果说法典化,早在80年代苏格兰家庭法就有了成文法,这也是法律改革,比单纯的法典化更好。由此可见,在苏格兰无论是在刑事实体法方面,还是在刑事程序法方面,立法是沉默的,普通法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刑法法典化将是一个长期讨论的问题。

  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原本与英格兰刑事司法制度就有某些不同之处,在苏格兰有了自己的议会之后,其刑事司法制度更具自己的特点。欧洲人权法案对苏格兰刑事司法程序有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人权的重视和少年司法制度方面。让苏格兰人引以自豪的是对罗克比空难的审理,由于案件发生在苏格兰领空,造成了对苏格兰人的伤害,苏格兰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虽然美国也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由于利比亚政府接受了苏格兰的法律,不同意在苏格兰法院接受审理,此案件在移至荷兰审理时,适用的是国际法和苏格兰法,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外审判适用苏格兰法律的唯一案件,因此,洛克比空难案审理是苏格兰法律与国际法接轨的一个典型。据介绍,苏格兰公民如果有问题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诉,可以向苏格兰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对问题儿童的听审制度是苏格兰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苏格兰儿童报告局是政府行政厅下设的一个机构,属半官方性质,总部设在格拉斯哥市,下设30多个分支机构,有专职报告员140名,分布在苏格兰各地。儿童报告局的职责是,负责苏格兰地区0-16岁困境儿童(犯罪儿童和受害儿童)听审和帮助家长对儿童进行教育,同时也负责格拉斯哥地区困境儿童的工作。对问题儿童采取听审是考虑到家长的人格和儿童的权利,尽量避免儿童进入司法程序。儿童听审的前提是儿童家长认为有必要而且同意。听审由社会志愿者和专家参加(没有法官),共同讨论儿童问题,并由三人组作最后决定,如果认为应当对儿童进一步采取措施,就会发出对儿童的监督令,社会福利部根据监督令进行工作,该儿童可能被安排住进寄宿学校,也有极少数被安排到保安住所(苏格兰有三个保安住所约100个位置),家长和儿童如果不同意这种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儿童一旦被下达监督令,一年内要进行检查,所有听审成员要集体讨论该儿童的变化(变好或变怀),儿童本人也参加。儿童报告局每年要收到35000件有关儿童的信息(占全苏格兰儿童的2%)。根据信息调查儿童的背景,从学校、社区、医院以及给儿童写信收集信息,只要儿童的家长主动与报告局联系并提供情况,报告局就可以消案;反之,案子将移交法院,由法官调查证据确定处理。如果16岁儿童被下达监督令,可执行到18岁,问题特别严重的由法院审理。儿童报告局通过理事会(由8人组成,包括法官和地方人士)进行管理,理事会成员由行政厅任命。理事会任命首席报告员(属政府官员),首席报告员对行政厅负责并任命其他报告员。苏格兰政府每年向儿童报告局拨款1400万英镑,以支付报告员和雇员的工资及房租。

  二、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

  (一)苏格兰有分工细致的刑事司法机构。这些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运作,机构之间也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苏格兰刑事司法的整体机构。

  1、格兰假释局(PAROLE BOARD FOR SCOTLAND),其主要职责是有关监狱中犯人发放假释许可证向苏格兰总理提出建议。假释局由五人组成专家组,成员包括法官、监狱官、心理学家等。苏格兰法律规定,判刑4年以下,刑满4年自动假释;判刑4年以上 ,刑期执行一半由假释局考虑是否可以假释,但刑满2/3时必须假释;判终身监禁者刑满14年可以假释,但是任何时候也可以收监。

  2、苏格兰法律委员会(SCOTTISH LAW COMMISSION),其主要职责是,为苏格兰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的改革服务。

  3、苏格兰法律援助局(SCOTTISH LEGAL AID BOARD),主要职责是,负责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援助;负责法院判决的重罪伤害的赔偿以及对援助基金的控制和管理等。

  4、警察督察局(HM INSPECTORATE OF CONSTABULARY),其职责是,了解和调查与警察力量或者警察事务的正常运作有关联的事务。

  5、苏格兰狱政总监察(HM CHIEF INSPECTOR OF PRISONS FOR SCOTLAND),其主要职责是,对苏格兰所有监狱和监狱警察进行监督和管理。

  6、监狱投诉委员会(PRISON COMPLAINTS COMMISSION),其主要职责是,调查监狱中犯人的投诉和全苏格兰监狱的服务情况。

  7、苏格兰刑事案件审查复核委员会(SCOTTISH CRIMINAL CASES REVIEW OMMISSION),其主要职责是,对上诉案件进行复查和审核。

  (二)苏格兰的刑事司法程序比较简化。从警察发现一个犯罪嫌疑人开始,一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就开始了。苏格兰刑事司法的一般程序是:

  被警察纪录的重罪和轻罪以及警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除了需要报告检察官外(重罪),警察可以对嫌疑人作以下处理:

  1、警告(违警);

  2、有条件的罚款;

  3、交通违章警告;

  4、移交其他机构处置。

  检察官在接受案件后,除对须起诉移交法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起诉外,检察官可以对案件作以下决定:

  1、罚金;

  2、有条件罚款;

  3、参加改造计划;

  4、将案件移交儿童报告局(儿童犯罪案件);

  5、不起诉。

  检察官根据各级法院的量刑权限,在不同等级的法院提起上诉。例如,轻微案件在地区法院上诉(量刑在60天内),或在郡法院的简易庭上诉(量刑在3个月以下);一般案件在郡法院上诉(量刑在3个月至3年);重罪案件在高等刑事法院上诉(量刑在3年以上)。

  法官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有以下几种:

  1、监禁(有期监禁和终身监禁);

  2、发布缓刑令(执行缓刑);

  3、罚金;

  4、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由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指定工作人员去执行,犯人如果不执行,再给他几次机会,如果仍然不执行,可将其送回法院);

  5、宣布无罪。

  根据1999年的统计,苏格兰刑事犯罪的基本情况如下:

  不诚实罪(crimes of dishonesty):63%;

  放火、蓄意破坏公共财产罪(fire raising,vandalism,etc.):18%;

  性犯罪(crimes of indecency):1%;

  非性的暴力犯罪(Non-sexual crimes of violence):5%;

  其他犯罪(Other crimes):12%,这类犯罪大多与毒品有关。

  在有罪判决中,适用刑罚的具体情况是:

  监禁:12.6%; 发布缓刑令:5.8%;

  罚金:65.5%; 社区服务令:3.8%;

  警告、训诫:12.3%.

  根据介绍,在苏格兰,刑事司法系统是一个没有目标的系统,如果有目标则是一种假设的目标,这是由于刑事犯罪情况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所决定,但是刑事司法系统假设目标的讨论则是必须的。基于此,苏格兰将支持刑法和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公众自信(安全感)作为其刑事司法系统的首要目标;其次目标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证实犯罪并将其公平地带入司法程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受害者权利。苏格兰刑事司法系统的价值反映在欧洲人权公约之中,例如刑事司法应当是公正的,任何被告首先必须假定为无罪推定,支持司法独立和任何人不受歧视、任何人平等对待等。苏格兰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司法公开、广泛;满足受害人、证人和陪审员;将对目标的干涉减少到最小程度;果断地维护司法利益;对资源的利用应当是有效的;对所得到的材料(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

  (三)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的延伸

  苏格兰有得到政府支持的刑事司法制度志愿者组织,他们的工作使刑事司法制度在社会继续延伸,起到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众利益的的作用。在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的继续延伸工作包括:对刑事犯罪被害人的支持和对被害人、证人服务,对出狱人员的安置和监督。刑事司法制度的继续延伸工作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和半官方机构承担。

  1、苏格兰被害人支持者协会(victim support Scotland)。这是苏格兰行政厅下属的半官方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总部设在爱丁堡,各地设分支机构。被害人支持者协会的建立是基于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1974年有人提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更重要的事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害人”,以示刑事犯罪被害人权利被侵犯的严重性,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其后,被害人组成了许多组织相互支持。根据反馈意见并了解到被害人的需求,为满足被害人的需求,苏格兰行政厅组织建立了被害人支持机构、证人服务机构。参与机构工作的有警察、社会工作者、检察官等。该组织实际的行政人员只有2.5人,而志愿者则有60名。所有志愿者是从社会报名者中经过严格培训二个阶段筛选出来的。该机构免费为被害人提供服务,包括为被害人保密(性犯罪的被害人)、不采取任何判断性做法、以社区为基础提供服务;对被害人提供实际的和情感上的支持,聆听被害人的诉述,提供司法信息,提供赔偿方面的帮助和法庭上支持,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由于被害人情况的复杂性,在选拔志愿者时,还考虑不同语种被害人的需要。在服务中,25%的被害人接受志愿者直接上门服务,现在也可以电话预约,为了方便住在郊区的被害人,目前该机构正在考虑在城市郊区建立服务站。被害人名单的50%由警察提供,其余的有被害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包括医生(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后会到医院治疗)。

  让被害人出庭作证,是苏格兰被害人、证人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志愿机构和法定机构的协调和平衡。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被害人参与了出庭作证的工作,志愿者协助被害人出庭作证。为了支持被害人出庭工作,该机构有协调员参与与法院的协调与合作。目前在49个地方法院中只有7个实现了证人服务,预计今年下半年将扩大到21个法院,至2002年,49个郡法院的协调员将明显增多,而志愿者将增至400名,最终目的是将证人服务扩大到地区法院。被害人支持组织、证人服务机构的建立,满足了被害人的需求并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苏格兰政府肯定了这些做法,并请给与经费支持。1999年苏格兰办公厅和大学对这些工作进行了评估,确立拨款的计划,同时还确定在13个地区设立服务机构,使这种服务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地区。

  2、SECRE组织。是苏格兰地区刑事司法制度志愿者组织,成立于30年前,原名为“为犯罪者护理安置组织”,主要为在押犯服务。后缩写为“SECRE”,总部设在爱丁堡。该组织属非政府组织,但从事政府原来的工作。SECRE有100名员工,150名志愿者,其活动经费由政府支持。由于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的希望获得政府的经费支持,SECRE的工作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以更加专业化的服务来证明自己在某一方面会做得更有成效,争取获得政府的经费支持。目前SECRE的工作包括:(1)帮助离开监狱的人(刑满释放、假释、缓刑)过正常人的生活,为无家的保释犯人提供住所。这些人有了工作和住所,有了稳定的生活,就不会再犯罪,社会犯罪就会减少。(2)对执行缓刑令的犯人进行监督。SECRE对执行缓刑令的犯人设有监督小组,根据缓刑犯人的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并负责向郡法院报告缓刑的执行情况。(3)对检察官不起诉的16岁以上成年人进行调解。当检察官对某人不起诉时,必须与SECRE接触,SECRE有经过培训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即通知检察官。调解工作一部分与刑事司法有关,一部分与社会治安有关。(4)为11-16岁少年提供服务。当儿童报告局报告员注意儿童的行为后,可采取不听审办法将儿童移送SECRE,由SECREDE 的工作人员先做工作,使儿童在问题出现初期得到帮助。以往,由于政府过多地依赖刑事司法制度而忽视其他手段,SECRE的工作证明,除了刑事司法系统预防犯罪外,还有其他手段可以预防犯罪,因此,SECRE的工作经验影响了苏格兰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得到了苏格兰政府的支持。

  三、苏格兰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一)苏格兰的审判机关

  苏格兰法院是苏格兰的审判机关。在苏格兰,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分为三级:1、苏格兰地区法院,具有简易审判权,由非专业治安法官领导,现在,也有由领薪的地方法官领导。地方法院受理最轻微的诉讼案件。2、苏格兰郡法院,郡法院由专业法官领导,郡法院法官享有简易管辖权和根据起诉书行使的严格管辖权,郡法院法官还享有广泛的民事管辖权。在严格程序中,郡法院法官有权对罪犯判处最高3年的监禁刑,或者作出将被告交由高级法院判决的决定。3、苏格兰高等法院,由组成最高民事法院民事法庭的法官们领导,高等法院具有严格管辖权。高等法院也是上诉法院,受理来自所有下级法院或任何初审法院的上诉。但是,当事人只能向高等法院提起一次上诉,所有的上诉由高等法院至少3名法官审理。

  苏格兰各级法院的法官都是既审理民事案件,也审理刑事案件。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现有法官32名,他们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各郡法院的法官人数不一,在我们考察访问的格拉斯哥郡法院,现有法官26人。根据格拉斯哥郡法院院长的介绍,他们每天的开庭安排是根据法庭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来决定,一般情况下,每天安排有陪审团的案件开四个庭;无陪审团的案件开5 – 6个即审庭,由法官独自审理。法官每天审理那种类型的案件,由法院行政人员事先安排(郡法院设有服务署,工作人员为文官,其职责是向法官提供支持和书记官,以及确保法院大楼的正常运转)。此外,还要开两个民事庭、若干个预审庭和判刑庭。

  苏格兰审判程序采取对抗制。简易程序和严格程序之间不存在交叉,简易程序起诉的案件不能移交给严格程序审理,被告人也不能选择陪审团成员,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根据原告以地方检察官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进行(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管辖地域为原告所在地。在苏格兰,只有重大案件是由陪审团提交法庭审理的。地方检察官可以提议将被告移交本地区的司法行政长官,这种移交可以在逮捕后第一次开庭时进行,或者在第一次开庭后10天内根据原告的提议进行;同时,被告在任何阶段都可以寻求保释。在移交程序和寻求保释过程中,司法行政官不会考虑如何证据。被告被允许保释后,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后的12个月内被带回法庭接受审讯。当保释被拒绝时,必须在送交审判之日起80天内向被告送交起诉书,审判必须在110天内开始(现实中很少延长期限)。

  陪审团制度是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成员的选拔有一定的程序,首先,由法官的书记官从公民中召集45 - 55 名有资格的公民作为陪审员进行培训,然后从中选出15名(不得低于12名)组成陪审团。有陪审团的案件一审时陪审团不参加。正式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后,由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作最后陈述,法官作法律上的解释后,陪审团在秘室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并在庭上宣布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决定,而法官则根据陪审团的决定,对有罪的进行量刑,判处具体刑罚(法官裁量刑罚并非在当庭),对无罪的宣布当庭释放。在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最紧张的是控辩双方的律师,他们需要不断地出示证据和传呼证人到庭,为自己的当事人作证。作为陪审团的成员需专心听取控辩双方的证言和证词,才能在秘密表决时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官是整个庭审的中心人物,法官的主要作用是适用法律和主持庭审。

  苏格兰法官的选拔有严格的制度。苏格兰法官均从出庭律师中选拔,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不能直接当法官。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推荐,由司法部长任命, 但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两名则由首相提名,由女王任命,这是一种名义上的非正式的选拔体制,实际上是最高法院院长在推荐。目前这种做法正面临着改革,苏格兰准备成立法官任命委员会,但是时间未定。在法官的选拔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苏格兰行政机构提出法官的选拔应当考虑是否代表社区利益,例如代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民族的利益;苏格兰高等法院则认为,法官的选拔首先应当以实际水平为标准,否则难以做到公正。

  苏格兰法官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最高法院的法官一旦被任命即意味着有了金饭碗,因为法官不能被辞退(即使确有需要辞退的法官,所面临的程序也是极其繁琐的)。苏格兰的法官重视荣誉,据事务律师工会负责人介绍,在他的30年律师生涯中仅仅预见了两个法官被除名,一名因为政治原因(支持苏格兰建立议会,而律师是不允许参与政治的),另一名是因为工作能力不行。高等法院法官的工资由全国一个工资评议机构推荐决定,该机构由法官、会计师等人员组成,对法官、军人的工资进行评议,独立于政府,以保证司法独立和武装力量的独立。法官中工资最高的是大法官,大法官也是内阁成员。

  在苏格兰的法官队伍中,有平民治安法官1800名,他们主要是在地区法院活动,不领薪。现在有4名领薪治安法官,他们主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审理案件的程序与郡法官简易程序基本相同,无权审理民事案件。

  (二)苏格兰检察机构

  苏格兰设有检察署和地方检察机关。检察署设在爱丁堡,是地方检察机关的总部,是苏格兰高级法律官员的根据地,这些高级法律官员包括苏格兰总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助理检察官,他们共同构成了苏格兰检察官整体。助理检察官是实习成员,任期3年,其职责是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代表王室在上诉法院出庭、在刑事案件中下达指令等。在苏格兰,助理检察官承担着检察官整体业务中的大量工作。检察署设有上诉部、反诈骗部等部门。检察署的首要任务是作为公诉人,负责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苏格兰的公诉案件分为两级,即决罪由一个法官审理决定(无公诉人参加);重罪由15名陪审团成员参加,所有重罪的起诉全部由检察署总部决定,由皇家律师起诉。检察署的起诉不受政府的干预。检察署还负责重罪的抗诉(在苏格兰,只有重罪才可以抗诉)和对执法公正进行检查(当罪犯对量刑不满时而提出异议时)。警察署的日常运作由副检察长负责,这些运作分为两个部分:负责高等法院的业务和上诉法院的业务,例如高等法院审理案件做准备,所有上诉案件中有关政府的案件的准备工作,以及诈骗案和专家服务案件方面的准备工作等,但是,贪污案必须向警察署报告并取得检察官的指示,尤其是严格程序方面,必须提交完整的预审报告并得到检察官的指示后,才能签发起诉书。 此外,刑事案件由哪级法院审理以及案件的起诉时间的决定权也由检察官行使。

  苏格兰设有49个地方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也称为地方检察局,其司法人员一般称为检察官,在法院这些检察官分别被确认为地方检察官、地方副检察官、地方检察官高级助理和地方检察官助理,他们均为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地方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提起刑事诉讼或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在郡法院或地区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对某些重罪(如杀人罪)进行调查,包括公开调查。在苏格兰,虽然所有的公诉都是由检察官决定开始的,但是,检察官也可以各种理由不提起诉讼,例如证据不足,或做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或做出公诉人处罚决定,选择相对轻微的犯罪不予起诉,或者将案件移交社会机构或其他机构。检察官提议对被告进行拘押时须有相应的罪名,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行使准法官的职能。由于拘押时间较短,在重大案件中,检察官与警方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讯问能够尽快进行;在杀人案中,检察官必须亲临犯罪现场负责调查工作,尤其是亲临验尸现场。苏格兰检察官可以行使许多重要的调查权力,这些权力比警察所拥有的权力更广泛,在普通法中,检察官可以在更广泛的基础上请求司法行政官签发搜查令,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在提供情况之前不需要宣誓;在严格审判程序中,检察官可以在预审中传唤任何证人或向他出示文书和证据;在重大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从司法行政官那里获得授权令等。由于苏格兰的人口分布不均匀,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只有一名检察官,甚至几个检察机关只有一名检察官,地方检察机关的规模和级别相差较大。苏格兰的郡分为6个区域,每个区域设有一名检察官,该检察官同时也是本地区最大的镇或地区的检察官,有责任使本地区检察机关处于正常运转,区域检察官负有调查有关犯罪指控方面对主管警察的控告并向检察署报告的责任,但区域检察官没有权利干涉某个地方检察官就某一具体案件所做的裁决。

  苏格兰的检察官从年轻的事务律师中招聘。法学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检察机构实习,毕业后他们必须先在律师事务所当学徒,然后成为律师,检察署从中选出条件符合者作为实习检察官,实习结束才被正式聘为检察官。要成为高级检察官则需要通过竞争。检察署所有的检察官均由检察总长任命,并受到检察总长的保护。检察署最高刑事检察官持有检察总长的短期委任状,最高刑事检察官从出庭律师中选拔。苏格兰现有检察官300名,他们属于公务员,也都是律师(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据介绍,苏格兰检察官中腐败问题较少,如果有腐败案件发生,首先要报告总检察长,同其他案件一样起诉,为了避嫌,案件不由地区检察长负责。检察总长不是内阁成员,但允许参加内阁会议,其权限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实施。

  三、苏格兰的律师制度

  苏格兰有比较完善的律师制度,在律师的管理和培训方面,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苏格兰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一)苏格兰出庭律师的管理和培训。

  出庭律师是专门作为诉讼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出庭律师只有在接收事务律师和其他方面的委托后,才可以受理案件,因此,出庭律师是跟着案件走,与当事人和财产无关,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由于出庭律师均为自由被聘,为了避免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冲突,出庭律师均单个执业,不允许合伙。出庭律师的经费来源于委托他们的事务律师,即事务律师必须支付他们委托的出庭律师的经费。苏格兰出庭律师为全日制服务,在高等法院出庭。

  苏格兰现有出庭律师400人,有自己的行业组织 - 苏格兰出庭律师协会,协会采取家庭化的自律方式,对出庭律师及其事务进行管理;出庭律师在业务上出现问题,可以直接找会长或者副会长帮助解决。协会有一个公司,一个藏书齐全的图书馆,为所有出庭律师提供服务,出庭律师须向协会交纳会费(工资的15%),作为图书、服务等项开支用途。此外,苏格兰出庭律师协会还接收地方小律师机构的咨询。

  出庭律师必须接收社会公众的检查。苏格兰任何公民均可对出庭律师进行投诉,根据统计,律师协会每年接到的投诉有20-25件(这些投诉多被认为无正当理由),基于出庭律师规模较小,因此投诉案件较少。投诉一般是向会长提出,在有纠纷或者有严重问题时,要通过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委员会由退休(上议院)法官组成,协会有五名主要官员也会处理投诉。根据苏格兰出庭律师手册的规定,纪律审判要有公民参加,公民代表在5人组成的团中出现,整个审判由会长+副会长(2人)+公民组成。公民代表由第一部长任命,他们多是自己领域的精英。

  出庭律师的培训。苏格兰出庭律师要求具有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出庭律师的培训没有硬性的规定,苏格兰出庭律师协会每年举行讲座和学术研讨会,出庭律师自愿参加。

  (二)苏格兰的事务律师的管理和培训。

  事务律师是从事各种事务活动的律师,他们以职业事务律师和私人律师的合伙人形式执业。苏格兰现有126个律师行,其中有4个大律师行,最多的人数有500人,最小的仅4人,合伙人多于律师。苏格兰有专门的刑事律师事务所,规模比较小。专业律师事务所缴纳保护费较少,大多数是单枪匹马,苏格兰约有100个这类律师事务所。律师行对律师收费有一个指导价,一般情况下收费问题是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而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移交法院评估员作出评定(评估员不是法律人员和会计师,而是以前的律师)。苏格兰律师的执业道德标准是合法、正当。以前律师不允许做广告,1985年以后可以做广告,但必须直接接触客户,不可明知是他人的业务而去“偷窃”, 不准与其他律师行比高低,律师行要靠自己的实力去竞争,因此“打不赢不收费”(no win no fee),便成了苏格兰律师行广告的常用语。律师行按照个人所得税收23%的基本税段,高收入的收40%税收,税前利润为5万英镑。根据介绍,从1995年开始,事务律师可以在郡法院出庭,部分事务律师有辩护权(约1/100)。事务律师必须是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并且接受过2年的培训。

  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是苏格兰事务律师工会,由选举产生工会理事会,代表苏格兰各地区事务律师的利益,律师工会有100名员工(多为行政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此外还聘有会计师。律师工会的活动经费以及工会员工的工资全部来自律师交纳的会费。根据规定,执业事务律师必须是工会的会员,每年须交纳400英镑的会费。私人律师的合伙人每人每年要交纳2500英镑,此外还要支付200英镑的保证金,以预防律师携当事人的钱款潜逃(一种连带责任)。政府对律师工会没有任何经费的支持,但是政府是律师的最大业主,由于检察官都是律师,政府要替他们掏会费,同时政府也是律师工会的最大使用者,每年花在法律援助上的经费高达1.2亿英镑。

  律师工会下设的机构有:专业实践部,负责对律师方面的规则、规章作解释,帮助律师避免投诉,做到预防为主;国际部,负责开展事务律师与外国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法律改革部,负责帮助苏格兰议会的法律改革工作,并与英国议会、欧洲议会以及国际上(布鲁塞尔)的其他议会有密切关系;客户关系部,考察律师的工作是否合法;投诉部,接收公民对律师的投诉和接收律师根据投诉要求出具的书面证明;法律教育培训部,负责律师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事务律师在执业期间,每人每年必须参加20小时的培训,培训情况受法律教育培训部抽查。

  此外,工会还设有专题委员会和纪律审判庭。专题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专题委员会有详细的分工,有负责担保、投诉、保险、刑法、家庭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各个委员会,专题委员会由律师和非律师组成,非律师主要是教授、会计师(公司法委员会)和公民,代表大众利益。纪律审判庭是工会设立的非正式和非政府的审判机关,由10名律师和10名非律师(各方面的出色人才)组成,律师由律师工会提供的名单中任命,非律师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纪律审判庭开庭一般为5-6人参加,费用由工会支付,如果律师被判有问题,费用则由律师负担。此外,工会还负责接纳新律师。

  律师工会不允许律师管理当事人的钱财而不接受检查,工会的会计师每年都要检查律师的工作和监督他们的工作情况。当律师被当事人投诉,首先由客户关系部出面,帮助律师和当事人协调,在不能协调时,对有错误的律师可作出减少收费或者对当事人赔偿的处理。情况更严重的,可由纪律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其他律师为他辩护,如果律师偷当事人的钱,纪律审判庭可对律师作出限制业务范围或吊销律师执照的判决。

  在苏格兰,法律服务日益开放(银行可开展法律服务)、律师数量每年不断增加(30年增长2.5倍)以及投诉文化的影响,给律师今后执业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律师工会虽然是依照议会法案成立的,但是也可以通过立案取消,因此,苏格兰律师和律师工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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