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良田复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出售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阚良田,男,34岁,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卧龙南里11-1-201号。1979年因流氓行为被强制劳动二年,1984年4月因犯破坏公共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4年11月,被告人阚良田见他拷制计算机软盘出售获利颇丰,便购买一台微型计算机(386兼容机),并在天津市科工贸公司学习计算机操作方法,主要是学习拷制软盘。随后,他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拷制计算机软盘出售。为了开辟经营渠道,阚良田在《电脑报》、《软件报》上刊登广告,以与电脑爱好者交流交换计算机软盘的名义,吸引天津市及全国各地的计算机软盘使用者。在此期间,阚良田在其表弟崔凯(待业青年,另案处理)及澜泥公司等处,拷制了《名模风范》、《美女斗士》、《美女梦中躺》等30余种淫秽和查禁软盘作为母盘,根据各地用户的订购要求,复制和提供各种不同内容的软盘,并按软盘的不同内容,收取不同的费用。他以每盘1.80元至2.30元的价格购进空白软盘,经拷制内容后,以每盘3.50元至4.50元的价格出售(主要是通过邮寄),先后为天津及外地用户共非法拷制计算机软盘1000余张,包括上述淫秽和查禁软盘100多张,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收缴淫秽软盘101张,查禁软盘41张。
「审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阚良田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拷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该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8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良田犯复制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当前,利用高科技手段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案件不断出现,本案被告人阚良田利用计算机复制淫秽软盘出售牟利,就是其中的一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购置了计算机,有不少家庭也购置了计算机作为青少年学习的工具。因此,这种犯罪影响面广,社会危害大,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这类犯罪分子必须给予有力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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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阚良田的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罪没有异议,但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无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认定。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阚良田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公然在电脑报纸上刊登广告,吸引本市和外地客户复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和查禁软盘,社会危害面广;案发后,单从被告人家中就收缴淫秽软盘101张,查禁软盘41张,数量较大,据此认定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我们认为南开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附带指出:《决定》第七条规定:“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本案被告人阚良田复制淫秽软盘的计算机和复制淫秽软盘出售的违法所得,应在没收之列,而判决中未能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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