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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盗窃500元即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5-09-08    作者:张静律师
1、哪些情况下盗窃500元即构成盗窃罪?
广州、佛山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但是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500元)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哪些情况下盗窃数额较大,可以不用判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偷拿亲戚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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