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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由谁提起?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张静律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应当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所谓提审即提高管辖审级,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在认为该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不适宜时直接调取原案卷材料,将该案提调自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是指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提审和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行使审判监督权、依法提起再审程序的两种重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需要重新审判的案件,为便于就地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通常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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