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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本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孙超律师
●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本(一)
××市××区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年×月×日
●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本(二)
变更姓名申请
办理机构
达县公安局
办理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106号
联系方式
0818-212211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理时限
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个人
申办手续或资料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其他相应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核实、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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