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41】
发布日期:2015-10-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某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明知约定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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