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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及简析

发布日期:2015-10-03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941号
 
原告张XX,女,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庆响、张培根(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XX,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
原告张XX诉被告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响、张培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尚某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没有固定工作,还经常外出喝酒、上网成瘾,从未对原告和孩子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4年6月10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被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再履行夫妻共同义务,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尚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尚XX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原告张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1页)、被告尚XX家庭户口本1份(3页),据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育有一子尚某某;2、(2014)长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1份,据此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第二次起诉相印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被告所生育儿子尚奕欣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
被告尚XX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均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予以采信。三位证人的证言,虽然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弱于直接证据和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是这三份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尚某某。2014年6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这说明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原、被告于2010年1月7日生育一子,这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在2014年6月10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中均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且自2014年春节过后未再共同生活,表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年龄尚小,跟随父母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而被告常年在外,为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子健康成长,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张XX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张XX直接抚养尚某某,被告尚XX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依法可参照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9416.10元/年)的25%计算即每年共计2354元。至尚奕欣年满18周岁,被告尚XX于每年的7月1日前支付,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尚XX有探视儿子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与被告尚XX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儿子尚某某由原告张XX直接抚养,被告尚XX自2015年始于每年的7月1日之前给付原、被告婚生子尚奕欣2354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华雷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家雯
 
简析:
司法实践中,一般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或者证据,第一次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在第一次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能提供必要的证据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也不排斥第二次也不判决离婚的情形。离婚案件中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非常关键,最好及早咨询律师,由律师进行指导。离婚案件最好由律师代理,即使第一次不能判决离婚,第一次的判决书也是一种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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