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吴某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5-10-15    作者:尤辰荣律师
【案情】
    被告人吴某在某县某酒吧外,以2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张某某贩卖毒品黄砒2克,被便衣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吴某租住的房屋搜集到毒品总重48.29克,合计重量50.12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另外,检察院公诉认定,吴某曾因抢劫犯罪已出狱,但是其附加剥夺一年的政治权利并未执行完毕,应该数罪并罚。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四个月,并判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资格刑的刑期确定问题。首先,本案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资格刑”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刑”的数罪并罚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且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0号《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除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外,依照刑法第55条规定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如果有一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则采取吸收方法,并罚时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次,《批复》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58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判决】
    案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十五年内必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前罪已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七个月十三日,综合新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年期限,综上,被告人“资格刑”数罪并罚,合计二年零四个月。
本文固定链接://www.lingle64.com/casew.asp?id=958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