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5-10-15 作者:尤辰荣律师
被告人吴某在某县某酒吧外,以2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张某某贩卖毒品黄砒2克,被便衣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吴某租住的房屋搜集到毒品总重48.29克,合计重量50.12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另外,检察院公诉认定,吴某曾因抢劫犯罪已出狱,但是其附加剥夺一年的政治权利并未执行完毕,应该数罪并罚。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四个月,并判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资格刑的刑期确定问题。首先,本案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资格刑”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刑”的数罪并罚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且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0号《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除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外,依照刑法第55条规定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如果有一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则采取吸收方法,并罚时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次,《批复》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58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判决】
案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十五年内必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前罪已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七个月十三日,综合新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年期限,综上,被告人“资格刑”数罪并罚,合计二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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