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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发布日期:2015-10-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早些年,非法集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东西,离人们的生活也相对较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对资本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资本的运作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那么,随之而来的对资本的需求也持续增大。当然,正常的合法的资本运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一些人却开始打着投资的幌子,通过非法的渠道或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之后或者经营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业,或者投资一些风险极大的项目,更甚者直接将钱财供个人挥霍浪费,最终导致民众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损失惨重,甚至因此家破人亡。所以,认清什么是非法集资非常重要。
    其实,早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定义也就由此而来。该通知同时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也就是说,一切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所进行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金融活动都是非法的,都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均会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以此来吸引公众的资金投入,这种许诺有时候会表现为保底条款,即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其回报的形式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实物或者其他形式。
非法集资往往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这是因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往往欠缺投资知识,不了解投资活动的规律,不能鉴别集资活动的合法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即无论采取任何合法形式迂回或规避法律规定,均不影响非法集资的实质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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