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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宁阳非法集资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泰安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5-10-20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宁阳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泰安律师推荐)
近来泰安市非法集资现象突出,形式花样百出,被骗受害者防不胜防,现在泰安刑事律师向大家推荐以下非法集资的案例,希望大家理财时再三谨慎,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权益受损无法维权!泰安律师电话13792114451
原标题:泰安宁阳男子非法集资获刑六年六个月 来源:齐鲁晚报
宁阳人李明(化名)是一名仅有初中文化的农民,2009年到2012年,他以最高2分的利率向150余人非法集资共计1700余万元。近日,经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年轻农民开两公司四年集资1700万元
  2013年上半年,东平警方相继接到报案,某投资公司负责人李明(化名)承诺高息回报向多人吸收存款,之后,李明承诺的本息都无法兑付。接报后,警方迅速布控并查明,从2009年以来,李明承诺以高额收益为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20135月,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据法官介绍,李明今年35岁,是宁阳县东疏镇的一名农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20089月,李明以向社会公众集资为目的,注册成立了东平某投资公司,通过发放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20104月,他又注册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用同样的方式吸收存款。2009年初至201210月期间,李明伙同张某、刘某等人以两家公司的名义,承诺以每元每月1分、1.5分、1.8分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向150余人非法集资共计1700余万元。记者了解到,非法集资的款项主要被李明等人用来以其他方式投资和个人挥霍,其中绝大部分都没有向受害人兑付。
  吸收存款来者不拒,单笔4000元他也收
  记者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李明为法定代表人在2010年成立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仅有50万元,经营范围财务、税务咨询;代办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变更;代办税务申报;房地产中介咨询、企业管理商务服务;房屋租赁。而当前的登记状态已经被工商部门登记为吊销企业。
  根据裁判文书记录,20105月份,李明以1.8分的利率向东平的王某集资近12万元,后仅支付本金及利息3.5万元。不少受害人在高额回报的承诺下,并没有查询公司是否有监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同时,由于李明等人多次集资,前期集资到期时,不少人被害人得到部分款项后,不愿及时抽身,而是选择再次存入资金,20101月至2012年,李明以1.8分利率向被害人徐某吸收资金95万余元,后仅以帕萨特轿车抵偿集资款15万元。
  事实上,在被害人中,像王某和徐某这样能拿到部分款项只占少数,大多数被害人最后只落得血本无归。在集资方面,李明也是“来者不拒”,针对个人,集资款最高能达280余万元,最低4000元他也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六年六个月
  因为案情复杂,案件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明通过他人向社会公众集资,他人不能证实集资数额,又无被害人证实的,属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法院均不予认定。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李明向他人集资具有利诱性,不能证实集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的情形,法院也不予认定。
  归案后,李明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李明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已向被害人支付部分利息,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对李明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成立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东平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明违法所得。
  据法官介绍,由于该案只是确定了李明的刑事责任,受害人若想追回经济上的损失,则还需要另案主张或者进行民事诉讼。
原标题:泰安宁阳男子非法集资获刑六年六个月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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