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力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刘洪力非法拘禁案,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97年5月19日立案侦查,1997年6月27日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1997年5月9日16时许,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鸭贩张维俊、张殿军从行李车上向下卸鸭崽时,被告人刘洪力的妻子张娟向其索要鸭崽遭到拒绝。刘洪力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刘刚(另案处理)当即提出查票,因而发生争执,并同鸭贩张维俊、张殿军以及前来接车的农民冯高峰等人进行撕打。在车站职工参与下,刘洪力、刘刚以袭击警察、妨碍执行公务为名,用手铐将张殿军、冯高峰铐住,强行推上706次列车行李车箱。列车运行途中,被告人刘洪力解下冯高峰的皮带,抽打张、冯二人。当列车行至京九铁路下行线658公里+800米处时,内心恐惧的张殿军、冯高峰乘刘洪力疏于看护带铐跳车。张殿军当即死亡、冯高峰幸免遇难造成轻伤。由于被告人刘洪力和刘刚的行为,使被害人张殿军的3个未成年子女及父亲、母亲、妻子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使被害人冯高峰住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交通等费用。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洪力滥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人员的形象,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被告人刘洪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97年6月28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赵玉芝等人同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力犯有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洪力的犯罪行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刚的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均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1997年8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洪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刘洪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刚均等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兰芝等亲属生活补助费(扶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63726.26元; 三、被告人刘洪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刚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高峰(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292元。
#p#副标题#e#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洪力对刑事判决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于1997年11月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在交通事故中对方起诉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能判缓刑吗? 6个回答0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个回答30
- 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债务人出狱后还有还钱的义务吗? 3个回答15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3个回答0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