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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官司委托近亲属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27    作者:张静律师
1、打官司委托近亲属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一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扩大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群,进一步满足当事人诉讼的实际需要,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一条款时,有必要采用大近亲属的概念。
 
2、官司一方是公司的时候,委托员工去开庭有什么规定?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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