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5-11-06 作者:肖岚律师
特许经营是近年来迅速盛行并日渐国际化的一种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于涉诉合同名称的表述非常混乱,合同名称是特许经营合同或加盟合同的案件相对较少,反而,代理合同、经营合同、合作合同、销售合同、分店转让合同等各种不规范的合同名称层出不穷。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些是因为当事人不清楚相关法律概念和规范表述,有些则是特许人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认定。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对于特许经营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有如下三项基本特征:1、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2、收取特许经营费;3、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因此,在判断涉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根据上述三方面进行审查,即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资源的许可、是否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基于许可收取费用。
一般来讲,受许人以一定代价取得特许权,其目的是在一定的商标或经营模式下经销特定的产品,因此特许人通常负有商品供应义务,从而容易导致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但是,基于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经销合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不同之处:1、特许人不仅向受许人提供产品,而更重要的是在提供产品的同时提供与该产品有关的、不可分享的一套无形财产所有权;2、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健康运转,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许人的最低销售额;3、在商品经销商业模式中,供应商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区域进行限定,这一点与特许经营的区域划分非常相似,但从是否具有独占性的角度考虑,特许经营的要求要显著高于一般的经销协议,因为经销商可以同时为许多制造商经销产品,而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只能制造、销售特许人的产品,不得同时兼营其他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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