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在妇女身上刺字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黄某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在陈某的腹部上刺字,侮辱妇女,其行为符合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黄某用殴打、捆绑、刺字的手段,以侮辱性文字损害陈某的人格、名誉,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黄某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行为,但陈某伤情未达到轻伤,因此 黄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仅系一般违法行为,对其应处以治安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黄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从修订前《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该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满足淫秽下流欲望之目的。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故意追逐、堵截、摸弄妇女以满足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而在本案中,黄某与陈某系同居男女,在陈某腹部上刺字是出于贬低陈某人格、名誉的目的,并非出于满足其淫秽下流的欲望。
2.黄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侮辱罪中的“侮辱”是指“公然侮辱”,也即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很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从本案来看,黄某是在二人同居的卧室内,在外人不易看到的腹部上刺字,显然不属“公然侮辱”,不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要件。
3.虽然黄某手段较为残忍,动机较为卑劣,给陈某身心造成了难以抹去的伤害,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对黄某可从严处以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并赔偿陈某的物质、精神损失。
#p#副标题#e#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